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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
发表于 2015-4-24 14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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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谢谢老师的耐心解释。
 在审核证件是确实存在说明书与检验项目不对应的问题。是不是都可以理解为“生产企业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和备案,在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时,只作关键项目”做检测呢?
 还有:(2014)36号明文规定高效消毒剂、皮肤黏膜消毒剂属于第一类消毒产品,而厂家提供的报告中却明确勾选的是第二类,这又是怎么回事呢?难道是行政部门审批的问题吗?这样的报告可以吗?谢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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